(2017年11月26日学会第三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以学组研究方向为选题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等类别。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各民族医药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下发下年度的《申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的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的内容和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科研项目的内容符合相关分会所设学组研究方向;
二、负责人为相关分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应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形式审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将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三、立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并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并能落实。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同意立项意见。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题
第十六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1~2年。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开题、课题进展及结题全程监督管理。
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取消项目。
第十九条 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到期前半年下发《关于做好项目结题的通知》,对项目结题工作进行部署。
一、结题的项目准确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1.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结题报告;2.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及应用成果等复印件;3.结题验收专家组意见表(结题专家中本课题承担单位专家不得超过1人)(见附件3)。
二、项目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级别。
三、结题并验收合格的项目,可申报学会科学技术奖、优秀的科研项目可重点推荐。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取消项目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项目: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评审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评审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科研项目属立项不资助项目,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筹。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二十五条 对因故不能结题而导致取消项目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资助单位。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取消项目的,管理办公室将监督退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
第二十七条 优秀等级的项目直接推荐参加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完成人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相关字样。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