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经三届3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总结中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发展现状,展示民族医药最高学术成就与最新研究进展,促进中国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奖励在中国各民族医药学术工作领域及学术著作编撰中取得成就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评审规则;负责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设立学术著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终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参评著作出版时限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参评著作,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础理论著作:各民族医药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古籍辑佚、校勘、注释等具有版本及学术价值的成果等。
(二)技术理论著作:挖掘整理、总结各民族医药实践中的技术与经验,具有较强的继承性与创新性,实用价值较大,对各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可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中国民族医药工具书:在各民族医药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在各民族医药学术积累方面成就突出,为各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的规范化、标准化确定产生重要作用。
第八条 不予评审的作品:学术会议论文集;各级各类院校教材;外文译著;音像电子出版物;已经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和著作奖或同级同类学(协)会奖励的著作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申报途径: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授权以下单位组织申报和推荐:
1.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
2.各级民族医、中医医院;
3.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研究院所;
4.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大专院校;
5.各级民族医药、中医药学会及协会;
6.院士、国医大师2位(含)以上或同专业专家(具有正高职称)3位(含)以上书面推荐。
第十条 参评著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除符合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性:立论符合各民族医药学术发展规律,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齐全可靠,论证有力,结论正确。
2.创新性:应用新观点、新方法、新认识,提出的问题具有开拓性和启迪性。能够反映本学科学术水平和发展动向,代表本学科发展前沿。能够反映本学科学术高度。
3.实用性:对各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工作具有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并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参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的著作,要认真填写《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著作样本各2本;
2.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说明图书印刷质量的证明;
3.第三方评价证明;
4.有助于著作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分会推荐的项目由分会会长签字,各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加盖公章,专家推荐的项目专家签字。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
(一)评审程序: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经过形式审查、初审、终审,终审后网上公示。初审以分组评分方式进行,以分值拟定授奖等级。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各奖项通过需超过实到委员人数投票票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标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各民族医药学术发展作用重大,并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一等奖;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各民族医药学术发展成效显著者授予二等奖;达到国内同等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各民族医药学术发展作用明显者授予三等奖。
第六章 奖励数量及周期
第十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定及授奖数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数量设高限,一等奖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一等奖授予独著作者或集体作者的前九名;二等奖授予独著作者或集体作者的前七名;三等奖授予独著作者或集体作者的前五名。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对获奖作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奖励周期每年一次。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抄袭、剽窃他人著作内容,侵夺他人发明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杯。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著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