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三届3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获奖者;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政策管理项目除外)。
第二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不受理自荐,接受奖励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专家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不得推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同一年度既推荐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又推荐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告为建议授奖项目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自动终止该项目的评审。
(二)经同级学会评定未授奖项目不得原样再申报,但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
(三)连续两年参加本会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年进行。
第五条 推荐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三)没有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五)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期刊上正式发表。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当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标准项目需经相关机构正式发布。
(八)文物、遗迹、史料文献等项目,须有相关部门鉴定意见或专家评估报告(含书评、论著及原始资料等)。
(九)非遗项目,须有列入国家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公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政策管理项目需有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关单位应用的文件及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的;
(三)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绝密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资格初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对所推荐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等级推荐;分类汇总后报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推荐。
(二)形式审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所有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有缺漏材料的项目允许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
(三)初评:按类别分别提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给出是否授奖及授奖等级的初评意见。
(四)终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和已经解决异议的项目进行终评。
初评和终评采取会议评审。初评以分组评分方式进行,按照授奖比例,以分值拟定授奖等级。终评对初评入围一等奖的项目,要进行终评答辩,由终评专家投票通过的项目,确认为一等奖;未通过的项目拟定为二等奖。终评对入围二、三等奖的项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认。
(五)公示:终审结果媒体公示7日。
公示结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奖。
第八条 推荐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进入终审程序后,不得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终审确定获奖等级后,不得提出撤出请求。
第九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申报单位、申报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应在推荐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理由。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完成人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按以下四个方面评定:
(一)科技创新方面的授奖等级,按学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推广应用程度、对社会的贡献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定,标准如下:
1.在学术结论、技术原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技术属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对学术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对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学术结论、技术原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学术技术属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对学术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对学科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学术结论、技术原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学术技术属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或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对学术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对学科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发掘传承方面的授奖等级,按民族医药发掘、整理、保护、传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及行业影响力等条件进行评定,标准如下:
1.扎根于民族地区医药文化传统,展现民族医药创造力,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对民族医药发展、传承具有重大影响,或对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亡的民族医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扎根于民族地区医药文化传统,展现民族医药创造力,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对民族医药发展、传承具有较大影响,或对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亡的民族医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扎根于民族地区医药文化传统,展现民族医药创造力,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对民族医药发展、传承具有一定影响,或对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亡的民族医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保护、传承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标准建设方面的授奖等级,按对民族医药相关标准制修订以及对科研、临床及学科、产业发展所起到规范及推动作用等条件进行评定,标准如下:
1.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属于国内首创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对促进民族医药研究、应用、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2.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对促进民族医药研究、应用、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3.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对促进民族医药研究、应用、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四)政策管理方面,在各民族医药政策与管理研究中的成果达到较高水平,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取得重要成绩,或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应用,可以授奖。政策管理方面的授奖不设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药物创新奖的授奖等级,按对药物基础研究水平,理论技术创新及应用推广的情况等进行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属国际领先水平,理论观点有所突破,技术工艺有所创新,对产品研发、新药创制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推广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基础研究属国际先进水平,理论观点有所突破,技术工艺有所创新,对产品研发、新药创制有较大推动作用,应用推广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基础研究属国内领先水平,理论观点有所突破,技术工艺有所创新,对产品研发、新药创制有一定推动作用,应用推广效益较明显,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技进步奖
1.科技创新方面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2)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3)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2.发掘传承方面
发掘传承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者,项目研究实施的组织者或主要完成人、直接参与者。
3.标准建设方面
标准建设项目实验方案的设计者,标准的制修订的组织者或主要完成人、直接参与者。
4.政策管理方面
政策与管理研究方案的设计者,项目研究实施的组织者,直接参与者。
(二)药物创新奖
药物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的条件同“科技创新方面”所列条件。
第十四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制订及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五章 授奖
第十五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经评审委员会确定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由学会行文发布,召开会议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 授奖数量设高限,各类一等奖宁缺毋滥。
第十七条 一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前15名;二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前10名;三等奖授予主要完成人前7名。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获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四)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五)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或采取其他解决方式。
(六)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理。
(七)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终审会议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并对投诉者给予保护。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据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