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学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4

(2017年11月26日学会第三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各民族医学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分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组须遵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及其分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并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的名义进行。

第二章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消

第四条  学组的新建

一、申请。分会设置学组需经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学术培训部提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关于设置××学组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申请报告》的内容须包括:拟设置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学组的定位,学组目前的队伍情况以及今后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等。

二、审核。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在收到分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在审查设置学组的必要性、会商相关分会评估是否与现有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后,上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办公会审核。

三、批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根据《申请报告》经会务会审核后,决定是否设置该学组。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后,分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对未获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的申请,由学会学术培训部通知分会相应结果。

第五条  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经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会可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务会审核、批准后,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将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分会,分会即可通知其下属学组开始更名或合并的工作。

第六条  学组的撤销

一、经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会可向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提交撤销下属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也可依据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学组的动议:

(一)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二)学组连续两年无研究项目

(三)学组有严重违反《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章程》、《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管理规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四)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消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务会审核后批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作出撤销学组的决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章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一、学组成员有1550人组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数);

二、成为学组成员的条件:

(一)必须是分会理事或会员;

(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热心分会工作,愿意为所在专业(学科)领域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各民族医药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代表力,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三、成员构成应考虑单位分布,每个学组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每个理事最多参加3个学组。

四、学组成员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分会和学组决议,维护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和学组的声誉和权益;

(二)关心学组工作,按规定参加分会和学组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分会和学组委托的工作;

(三)对学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学组成员的自动退出机制:

成员累计2次不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等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由分会上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学组组长

一、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二、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应为分会会长(含执行会长)、副会长或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有很高学术影响力的常务理事担任。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三、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分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四、学组组长一般应为分会当届理事。

五、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代表学组向分会常委会负责,与分会会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二)组织、主持召开学组全体会议;

(三)会前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文件,供学组成员讨论和审议;

(四)完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分会会长和抄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相关部门;

(五)在分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向本分会网站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内容,并定期更新;

(七)完成本分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学组组长的罢免:

(一)组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改选组长的动议,则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罢免组长,并重新确定组长人选。继任组长任职至当届学组任期届满为止,继任组长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二)如学组年度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解散该学组领导机构,重新确定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第九条  学组秘书

每个专业学组和亚组要设秘书12人,秘书由学组或亚组组长确定。

第四章  学组的活动

第十条

一、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分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组参加分会的学术年会,在会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讲座。

二、原则上学组不单独召开学术会议,可在分会年会上举办专场或专题学术研究会。

第十一条  学组任务

一、综合类分会:研究解决专业(学科)领域面临的重点问题;开展各民族医药相关工作。

二、民族医药类分会:挖掘整理文献、医史、理论、方剂、特色技术等;整理民族特色药材;制定优势病种诊疗指南;制定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

三、专科类分会:解决临床难点;开展各民族医方法挖掘整理;制定优势病种“专家共识”;总结“专家共识”疗效。

四、技术类分会:制定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优势病种“专家共识”;开展各民族医技术挖掘整理等。

五、药学类分会:研究解决专业(学科)领域面临的重点问题;开展各民族药相关工作。

六、养生保健类分会:研究解决专业(学科)领域面临的重点问题;开展各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分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做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各学组要围绕上述任务制定具体研究项目计划,学组研究项目按照《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每个学组至少有1项在研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学组研究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推广,如:纳入学会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或出版专著,发布学会标准、指南、规范、专家共识,在分会年会上做学术报告或组织专题学术研讨会等。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

学组组长须在学组工作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分会和抄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八条

一、本管理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学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