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学会第三届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促进各民族医药学术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分会、学会主办(主管)系列杂志以及其他承办单位申请举办的冠名学会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学术性、权威性、包容性、有效性”的要求,强化品牌意识,保证活动质量。
第四条 学术活动由秘书处学术培训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 各分会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的名称及内容须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分会会长签字报送材料。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经学会会务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得召开,因特殊原因需增加举办学术活动的,采取一会一报的方式,分会应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经学会会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凡经学会批准的分会学术活动,均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主办并发文。未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学术活动,不得冠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学术活动。不得套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印章。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学术活动主办单位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承办单位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及相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承办或协办单位。特殊情况下需委托其他承办单位,须经学会会务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承办分会负责人(会长或执行会长)为第一责任人并对活动全程负责。承办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好活动方案(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形式、日程、内容等)。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原则上只发一次正式通知。拟定通知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通知均须经学术培训部审核,统一编排文号后制作电子版和纸质印刷文本。未经许可,承办单位不得擅自修改通知内容。
第十三条 凡列入学术活动计划的活动原则上由分会独立承办,如与其他机构共同承办,必须报请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审批,在活动实施中会标须与文件一致,并切实落实学会要求各分会的活动内容。
第十四条 各分会在每年学术年会期间要总结上一年的学术工作,讨论学组建设,研究下一年学术活动(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并将会议纪要报送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规定,廉洁办会。
一、地点选择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在国家禁止召开会议的旅游景点举办学术活动。
二、原则上选择中、低档宾馆举办。
三、会场布置务求简朴实用,印制会议资料及代表证等,历行节约,压缩成本。
四、不发礼品,不组织公款旅游,不安排招待餐。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勤俭办会,厉行节约。
一、学术活动所需经费由会议承办单位筹措。
二、活动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三、不能将活动委托分会以外的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学术活动有关内容、论文、参会人员个人信息等,确定相应的保密范围和措施,以防造成非公开信息泄露。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学术活动直接负责,应重视会议筹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术活动程序力求简化,注重实效。努力减少与活动主题无关的内容,简化开幕式,突出学术主题,提高活动质量。贯彻落实“双百”方针,提倡学术争鸣,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反对学术腐败,鼓励专家发表创新观点,营造自由、宽容、和谐、平等的学术生态。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经学会批准可组织评选优秀论文。知识技能竞赛,经学会批准可评选优胜团体和个人。上述证书一律加盖秘书处学术培训部公章。
第二十一条 各分会应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学术活动中长期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类别分会组织学术活动要充分体现以下重点内容:
综合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民族医药内容要符合要求;有针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资深专家报告;有学组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等。
民族医药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有挖掘整理的内容;有新技术、新方法、新进展;有针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提高疗效的内容;有资深专家报告;有学组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等。
专科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民族医药内容要符合要求;有新技术、新方法、新进展;有针对提高疗效的内容;有针对临床难点或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资深专家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有学组报告等。
技术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民族医药内容要符合要求;有技术规范和推广的内容;有新进展;有针对提高疗效的内容;有针对临床难点或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资深专家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有学组报告等。
药学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民族药内容要符合要求;有针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有资深专家报告;有学组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等。
保健类分会学术活动重点内容:民族医药内容要符合要求;有针对重点解决的问题;有资深专家报告;有学组报告;有“专家共识”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采取现场观摩、专家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学术活动进行评估,并作为对各分会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学会秘书处对活动优秀组织者给予表彰,对会议质量较差的承办单位给予批评,并作为分会换届改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总结和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作好会议总结。总结内容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学术活动成果、学术上取得的共识,参会代表的主要观点、意见、政策咨询建议以及发现的优秀人才等;此外,还应包括活动组织和实施情况(论文征集、录用、到会交流情况,参会人员情况,相关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会议手册、参会人员通讯录、论文集、重要照片等会议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秘书处学术培训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批评及相应处罚;对盗用学会名义、侵犯学会权益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