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学会第三届5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6日学会第三届4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为加强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会所属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会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分会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三、分会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会不得擅自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四、分会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提供服务收入发票等由学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五、学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会的全部收支。
六、分会所有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务管理。
(一)分会会长对本分会财务工作负责。会长也可委托专人经办财务相关工作,财务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接受学会监督检查。
(二)各分会召开的学术年会等会议。
1.分会须安排专人收取会务费等,学会进行指导监督。
2.会议期间或结束后,学会财会人员及时开具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分会负责转交给各参会人员。
3.会议期间或结束时,需填写《分会会议收支交接清单》(见附件)
(三)分会报销票据内容要与分会活动相关,如分会会议费用(包括:专家讲课费、咨询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与分会活动相关的交通差旅费,分会办公费用等。上述费用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分会支出报销,由经办人在合法合规的原始凭据上签字后,经分会会长或会长委托代理人一支笔签字,学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审核,学会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
分会召开会议收支交接单
会议日期:x年x月x日,XX分会名称,会务费标准xx元,地点:xx市。
收入:金额:xx元,(xx人)
其中:现金XⅩ元〈xx人)
刷卡XⅩ元〈xx人)
微信支付宝XⅩ元〈xx人)
支出:xx元。
以上收支金额和票据核对无误。
交付人:
联系方式:
接受人:
联系方式:
交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