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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通讯2007.02期 > 正文    
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
http://www.cmam.org.cn 2008-5-8 CMAM信息中心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核心就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加快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要充份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再次强调,必须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和自主权。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的权责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概括起来主要有: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变通执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当地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语言文字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地自治条例的规定,有权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培养干部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公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济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的经济建设事业;外贸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财政权,凡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文化教育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决定本地的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本地的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交流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与其他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可依照国家的规定,与国外开展这些领域的交流。
    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重点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上级国家机关要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尊重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行使自治权利。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要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增强自主意识,创造性地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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