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从理论上讲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和医学积累。但由于历史情况不同,近二十多年来发掘整理较有成就的约15个左右。1983年7月20日,卫生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一开头就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做了好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的民族医学,提出如下意见。”《通知》发给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甘肃、四川、湖南、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5个省、自治区。在起草这个《通知》之前,邀请部分省、自治区卫生厅的干部召开了座谈会,为定于198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做准备。当时我是青海省卫生厅抽调参加筹备的干部,我和中国中医研究院的蔡景峰研究员参与了会议文件的起草执笔工作。当时各地在汇报材料中提供了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和傣医学的部分古典著作和一些文献资料,而那些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只提供了若干现状调查报告。因此在文件中提到“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的医疗特色。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等民族医药学,都有悠久的历史和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一段举例的表述后来被误认为“我国只有四个民族医学”、“我国有四大民族医学”、“国家只承认四种民族医”、“壮医、苗医、彝医等国家都没有承认”、“国家没有承认的民族医我们怎么能支持,怎么能组织考试”?“国家不承认的民族医都是非法的”等等。其实,时隔一年以后,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在会议的正式文件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民族医药,除藏医、蒙医、维医以外,还有傣医、壮医、苗医、瑶医、朝医、彝医等,还有许许多多的民间草医。国家民委文化司司长贾春旺在大会发言中指出,“民族医药的地位和作用是历史形成的,是群众承认的,无视它的存在,忽视它的地位,轻视它的作用,都是不应该的,歧视它、排斥它、否定它的思想,更是错误的。”近几年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多次提出“抢救民族医药,保护民族医药,把根留住”的学术呼吁。发掘整理民族医药采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满腔热情,深入细致,有则有之,无则无之,多则多之,少则少之,不轻易否定,不随意拔高”的态度。因为民族医药首先是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理应认知和尊重。同时,民族医药毕竟是一个学术问题,他们的学术地位应该由人民来公认和专家来鉴定,不是哪一个上级“敕封”的,也不是哪一个权威可以随意否定的。过去我们习惯了由上级认定、批准的做法,实际上对学术研究是非常不利的。(诸国本:中国民族医药散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