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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医药通讯2007.11期 > 正文    
来信摘登
http://www.cmam.org.cn 2008-3-11 CMAM信息中心
贵州省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龙运光
20071130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
    我们从广西三江回来后,一直在协助州卫生局为举办全州第二次民族医生培训班做准备,直到今年一月二十六日才办完理论培训和考试。因为雪灾凝冻,我们限电使用,考试卷尚未改出来。这次全州原报名有200多人,天气冷冻,有些县的民医来不了,到了177人,有的是步行一两天,有的是冒着生命危险租车来参加学习的。参加培训学习者。理论考试约有80%以上能及格,过完春节待天气好转后,开始进行临床技能考核,预计有70~80%左右达到合格,公示后即可发证,这次培训班得到了州人大和州政府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并指示州卫生局一定要继续做好民族医生的培训考核考试、发证和今后的指导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民族医生的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医意识。
对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我们有几点看法。
    1、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办法出台,是坐在城市翻书套写出来的,根本就没有做过什么调研,对全国民族医药的基本情况是心中无数,或者说根本就不了解基层卫生资源现状、更不知道各少数民族医药是如何起源,发展和生存的。
    2、对民族医药说是扶持,实则是高设门槛,让你难以跨越,逼迫民族医药走向自生自灭之路。例如:“指导老师”的条件是必须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问制定政策之人,全国少数民族医药,除了藏、蒙、维、傣等4个民族医曾有本民族医药任职晋升评审标准外,其余的各民族医药有这个资格吗?如我们的苗医药、侗医药、土家医药等都没有评审标准,统统都得按中医药标准或参杂一些西医药标准去评审晋升,这些《办法》是扶持我们民族医药吗?如此,不是逼着各少数民族医药走向“自我灭亡”之路,又是什么?
    3、对师承人员要求签定师承合同,这固然是好事,也符合规则,但是为什么“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有损于党的民族政策,或许我们不了解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关于文艺界、教育界、科技界、工业界等界别中师承人员签定师承合同后,是否非得“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为什么对民族医药的师承关系非得公证才能生效呢,难道经过当地地、厅级的卫生行政职能机关审核认可就不能生效吗?难道少数民族医药的师承人员的觉悟和水平就那么低吗?非得要通过法律部门来强化管理不可(当然如果是国务院对各界别师承关系有统一要求非公证不可,应当服从)。
    4、建议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领导者们,在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多做些调查研究,尤其是对最基层,最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机构、资源情况、卫生人员的结构状况、民族医药现状等方面做些调查,了解一些基层卫生工作的艰难困苦,听听在基层(最底层)工作卫生人员的苦衷,在制定政策时尽可能地切合全国广大农村卫生事业和卫生队伍建设的实际,不要用外国标准衡量中国,不要用城市的框框限死基层卫生人员的生存。
    我作为一个侗族子弟,生长在农村,工作在基层,从事民族医药工作四十余年,对基层卫生单位,对民族医药,对农村卫生保障工作现状是了解的,如果国家卫生部门拟定政策脱离中国广大农村的卫生现状,脱离了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和发展实际,效果是不会好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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