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今天对维护民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一、族医药发展现状
(一)医疗服务能力有所提高
1、截止2006年底,全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全国民族医医院已由1995年的121所发展到196所,床位由1995年的4432张发展到7856张。
2006年全国民族医医院:
总诊疗人次:464万
出院人次:120919
门诊人均费用:36.80元
住院人均费用:1493.29元
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其费用大约相当于中医医院的二分之一,综合医院的三分之一。
2、在民族地区,大多数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综合医院设立了民族医科,截止到2006年底,共设有床位6669张,涵盖了上述15种民族医及畲、黎、仫佬共18种民族医。
3、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得到加强,提高了服务水平。2001年开始重点建设14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和35个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截止到2005年底,14个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门诊量较建设前提高了23%。
4、此外,我局从2004年启动了民族医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共有19个县级民族医医院急诊科和11个县级民族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条件得到改善。
5、制定并实施了藏、蒙、维医的医院评审标准、疾病诊疗标准、病案书写规范。
(二)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1、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有14所教育机构开展了藏、蒙、维、傣、朝、壮、苗民族医药专业教育,在校生约1.7万人,较1995年增长了7倍多。
2、云南、广西、贵阳等中医学院先后开办了中医学本科专业傣医、壮医、苗药等方向。继藏医开展了研究生教育后,蒙医也被批准了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
3、目前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重点学科4个,部分省市也确定了一批省级民族医药重点学科。
4、已经出版藏医本科规划教材25门、壮医学本科教材12门、中等蒙医教材10门。
5、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得到重视,近十年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续工作中,共有55人次民族医药指导老师培养了76名继承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人才培养等方面,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得到加强。
6、民族医医师队伍得到充实。目前,藏、蒙、维、傣4种民族医已经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序列中。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为5418人,比1995年增长了306%。
(三)民族医药发掘整理和科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几年来组织对藏、蒙、维、傣、苗、彝等19个民族的83种医药文献进行了发掘整理,其中羌、侗、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的医药文献发掘整理是建国以来第一次。
2、组织了《中华本草》藏、蒙、维、傣4种民族药卷的编篆,收录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吾尔药423种、傣药400种,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出版了《中国民族药志》、《朝医学》、《中国瑶医学》、《中国壮药志》等100多部民族医药著作,截至目前已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本民族医学资料。
4、目前,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从1995年的15所增加至2005年的35所,涵盖12种民族医药,科研人员近1500人。
5、近10年来,组织了一批民族医药研究课题。全国民族医药科研成果近300项。学术交流日益扩大,全国性藏、蒙、苗、土家、瑶、侗、彝、畲等民族医药学术会议相继召开,民族医药在国际上引起关注。
(四)民族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得到重视
1、民族药企业从1995年的不足10家发展到2005年的156家,出现了金诃药业等一批知名民族药生产企业。民族成药从1995年3种民族药共850个品种发展到2005年7种民族药的906个品种。
2、药材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得到重视,在药材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一些濒危动植物药用资源的保护。
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民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民族医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各民族医药之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综合服务能力不强;
三是民族医药人才缺乏,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是科学研究起步晚,部分民族医药发掘整体工作滞后。
二、民族医药的相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拟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委、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共11部委局联合印发,用于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民族医药工作。下面我对主要内容作简单介绍。
(一)工作目标:
1、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
3、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4、初步建立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
5、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
6、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7、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
8、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各地要根据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的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
2、民族地区尚未设立医疗机构的民族医,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
3、民族医医疗机构要注意发挥民族特色和优势,加强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同时,要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养生康复中的作用。
4、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对民办民族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各类民族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
5、鼓励和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间、民族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此外,还要发挥民族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组织推广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规范农村民族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民族草药。
(三)加强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教育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等部门加强现有民族医药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民族地区举办高等民族医药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民族医药学院、民族医药系,或设立相应的专业、专业方向,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医药积极开展民族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高等医学院校开展的医学专业教育应有民族医药内容。
2、继续扶持建设藏医、蒙医、维药、傣医等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加强其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
3、在完成藏、蒙、维、傣医学教材编写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好壮医、藏药等民族教材的编写工作,逐步完善民族医药教材。
(四)加强民族医药挖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过去整理研究民族医药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有关民族医药单位和专家,编著文献目录,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中的重要著作汉译出版;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继续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保存保护下来。
2、科技部门要会同中医药部门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重点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整理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3、组织有条件的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民族药物理论研究;开展民族药材质量控制、种子种苗、民族药资源保护等技术标准研究;加强工艺、设备等生产共性技术和民族药成药特殊成分和特殊工艺的研究;做好民族药中的濒危动植物药的保护、应用、替代、栽培、养殖等方面的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附加值高的创新民族药产品。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藏、蒙、维等民族医药医疗、研究机构中建设若干重点研究室(实验室),设立2-3个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
在民族医药科学研究中充分考虑民族医药的特点并作为单独序列加以管理,增大课题立项比例。
(五)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
1、要明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归属,规范民族医药的开发和利用行为。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制度。研究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
2、认真做好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在开展民族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中国民族药志》的编著工作;要建立民族药濒危品种和地道药材养殖种植基地;
要建立民族药自然保护区,加强家种、家养驯化研究;
要选好品种,建立规范的民族药材生产基地,保证民族医医疗的需要;
要对民族药材和民族成药实行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六)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
1、逐步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制度。
对于已开展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民族医,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中医医师资格并能够熟练运用民族医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人员,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注册相应民族医专业开展执业活动;
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民族医药人员,经县级以上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但要限定执业的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和病种。
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增设民族药专业。
2、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长期从事民族医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评聘相应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
3、积极发挥民族医药在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以及民族药饮片、成药、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应目录中;
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民族医诊疗项目和民族药品种;
降低民族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民族医药报销比例,引导参保参合人员选择民族医药服务。
4、扶持民族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使用。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经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代为加工;
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申报项目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可免报相关研究资料。
对于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审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度实施细则。
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之间调剂使用。要根据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标准。
5、民族医药的有关审批和鉴定活动要实行同行评议制度。
在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民族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等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民族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民族医药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在评审的相关要求、条件和标准制定上,要充分考虑民族医药的特点和实际。
(本文是作者于2007年9月1日在中国民族报主办的全国民族医药论坛上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