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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在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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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am.org.cn 2007-5-29 CMAM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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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交流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民族医药工作的回顾 1995年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和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医药工作更加受到重视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扶持民族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都强调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 国家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民族医诊疗项目、民族药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开始时,就将藏、蒙、维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傣医医师资格考试也于今年在云南省进行试点。 国家把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通过政府事业费、专项补助经费、银行贷款、援助资金以及鼓励民间投资等多种渠道,加大了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7300余万元,对部分民族医医疗机构、专科、学科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一系列要求,加强领导,关心支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发展和管理民族医药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内蒙古等19个省、自治区颁布了含有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大每年都对全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情况进行督查;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以政府名义召开了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民族医药工作。 各地加大了对民族医的投入,如西藏自治区由国家、自治区和对口援藏省区共同投入近8000万元对5个地区级的藏医院进行了改扩建,改善了就医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将中蒙医药专项经费由每年的1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同时将蒙医医疗机构作为全额拨款单位。 不少省加强了民族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青海、西藏、内蒙古先后设立了中藏医药管理局、藏医药管理局、蒙中医药管理局,新疆卫生厅设立了中医民族医管理处。有些地市也设立了民族医药管理机构,如内蒙古全区12个盟市中有11个盟市卫生局设置了蒙中医科。 (二)民族医医疗服务能力有所提高 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投入,使大部分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民族医医疗机构由过去政府在民族地区单一举办的模式,转变为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办医为辅并在非民族地区举办的多元化格局。截止2005年底,全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全国民族医医院已由1995年的121所发展到195所,床位由1995年的4432张发展到6885张。其中,藏医医院68所,蒙医医院57所,维医医院41所,傣、朝、壮、苗、瑶等民族医医院32所;社会力量举办的民族医医疗机构11所。国家在北京建设了北京藏医医院(北京民族医医院),为非民族地区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摸索了经验。2005年,全国民族医医院总诊疗人次为427万人次,出院人数98726人次。民族医医院门诊人均费用为36.80元,平均每一出院人次医疗费用为1493.29元,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其费用大约相当于中医医院的1/2,综合医院的1/3。在民族地区,大多数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部分综合医院设立了民族医科,截止到2005年底,共设有床位7064张,涵盖了上述15种民族医及畲、黎、仫佬共18种民族医。云南省西双版纳和德宏两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医药承担了约25%以上的医疗服务量。民族地区绝大多数的村卫生室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也承担了大量的医疗和保健任务。民族医药以其鲜明的特色和相对低廉的服务价格,受到了民族地区广大群众的欢迎。 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得到加强。2001年开始,我局组织实施了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和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遴选了14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和19个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予以重点建设。通过几年的努力,民族医医院专科服务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专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截止到2005年底,14个全国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门诊量较建设前提高了23%,有力地带动了民族医专科(专病)的发展,促进了民族医药优势特色的发挥,一些民族医专科(专病)已经成为当地患者诊疗某些疾病的首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藏医胃病专科建设后,收治病种由原有的不足10种扩大到16种,年门诊量由3150人次上升到5412人次,增长了71.8%;年住院人次由87人次增长到152人次,增长了74.7%。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在蒙医五疗萨病专科的带动下,血液肿瘤科、胆肾科、骨伤科等一批具有蒙医特色优势的重点专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重点专科年收治住院病人占全院收治病人的50%。2004年我局与财政部共同启动了民族医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项目,有20个县级民族医医院急诊科和10个县级民族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条件得到改善,促进了民族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各地开展了民族医药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分别制定并实施了藏、蒙、维医的医院评审标准、疾病诊疗标准、病案书写规范,促进了藏、蒙、维医医院服务能力的提高。 (三)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有14所教育机构开展了藏、蒙、维、傣、朝、壮、苗等民族医药专业教育,其中高等民族医药院校从1995年的3所增加到2005年的5所,中等民族医药院校从1995年的2所增加到2005年的4所,设有民族医药专业的非民族医药院校5所;全国民族医药院校在校生约1.7万人,毕业生3964人,较1995年增长了7倍多。云南、广西、贵阳等中医学院先后开办了中医学本科专业傣医、壮医、苗药等方向。不少民族医药院校与高等中医药院校合作,联合培养民族医药人才。逐步设立了民族医药研究生学位,内蒙古医学院中蒙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蒙医药学院等被教育部批准为民族医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截止到2005年已有在校研究生37人。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重点学科4个,部分省市也确立了一批省级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十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了高等民族医药规划教材编写工作,已经出版藏医本科规划教材25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编写了12门壮医学本科教材。同时,还组织编写了中等蒙医教材10门。 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得到重视。1995年以来,我局积极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培养民族医药人才。近十年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共有55人次民族医药指导老师培养了76名继承人。在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推广项目中,有8名民族医被评为农村基层优秀民族医;在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中,有486名民族医乡村医生参加了培训;在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人才培养项目中,有454名民族医人员经过培训成为民族医技术骨干。各地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本地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除了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学习外,部分地区还积极开展了本地区省级、市级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等民族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和人事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组织蒙医药学会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继续教育读本》,开展了每年一次的全区中蒙医药继续教育统一考试。西藏自治区各级藏医院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藏医培训班,积极承担基层藏医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十五”期间共培训了300多名基层藏医药技术骨干,另有200名农牧区不具备专业学历的藏医正在接受中专藏医专业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与培训,民族医药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医医师队伍得到充实。1999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开考以来,通过考试取得民族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共3477人,其中执业医师1864人,执业助理医师1613人;藏医1303人,蒙医1557人,维医617人。目前,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为4853人,比1995年增长了171%。 (四)民族医药发掘整理和科学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为推进各民族医药发掘整理,我局在“十五”期间设立了全国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研究专项,几年来组织对藏、蒙、维、傣、苗、彝等19个民族的83种医药文献进行了发掘整理,内容包括民族医药发展史、基础理论、临床医学、药物方剂经验与验方等方面。涵盖的民族增多,其中羌、侗、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的医药文献发掘整理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目前大部分文献已完成了整理、编撰和翻译出版工作。组织了《中华本草》藏、蒙、维、傣4种民族药卷的编篆,通过对各个时期的医药文献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收入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吾尔药423种、傣药400种,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据统计,各民族地区出版了《中国民族药志》、《朝医学》、《中国瑶医学》、《中国壮药志》等100多部民族医药著作,截止目前已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本民族医学资料,全国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工作的开展,抢救保护了一批宝贵的民族医药文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民族医药学术发展水平,扩大了民族医药的影响,为民族医药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奠定了基础。 民族医药科研工作得到重视。目前,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从1995年的15所增加至2005年的35所,涵盖12种民族医药,科研人员近1500人。其中,藏医药研究机构6所,蒙医药研究科研机构9所,维医药研究机构2所,傣医药研究机构2所,壮医药研究机构2所,朝、瑶、侗、土家、回、苗、彝民族医药研究机构14所。部分高校和企业也成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机构,一批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加入了民族医药研究队伍,这些都为开展民族医药研究奠定了基础。“十五”期间,我局共设立民族医药课题25个,各有关省、自治区也组织了一批民族医药研究课题。近10年来,全国民族医药的科研成果近300项,其中省部级成果30多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药科研成果就达40多项。科研成果的取得,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医药学术水平的提高。 (五)民族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得到重视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八部委局《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后,各地积极推动民族药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民族药企业从1995年的不足10家发展到2005年的156家,出现了金诃药业等一批知名民族药生产企业,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民族成药从1995年3种民族药共850个品种发展到2005年7种民族药的906个品种,一批在民族地区深受欢迎而且疗效显著的民族药产品也逐步走向内地和国外的药品市场。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民族地区已将民族药作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2005年西藏全区藏药产量达到1100多吨,产值近6亿元。 各地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重视药材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经普查,目前我国民族药材品种近8000余种。一些民族药分布广、数量大、品质好,逐步成为民族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各地在药材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圣地红景天等一些濒危动植物药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了冬虫夏草、羌活等民族药材的人工培植研究,对阿魏、雪莲等民族药材进行了GAP种植研究。 (六)民族医药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日益活跃 全国性藏、蒙、维、苗、土家、瑶、侗、彝、畲等民族医药学术会议相继召开。《中国民族医药杂志》、《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民族医药报》等期刊在民族医药学术交流、信息沟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积极开展了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和科普宣传等活动。200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首届全国民族医药特色疗法总结推广展示会,19个省(区、市)15个少数民族的165种具有民族特色的诊疗方法进行了交流和展示,扩大了民族医药的社会影响。 民族医药国际学术交流日趋扩大。1997年以来,藏医药、蒙医药、维医药、朝医药及傣医药等国际学术会议先后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近万人次,其中有来自美国、英国、俄罗斯、泰国、蒙古、日本等几十个国家的100余名专家学者。藏、蒙、维、傣、壮、朝等民族医药积极与国外进行民族医药学术交流,新疆维吾尔医学研究所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医科大学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 综上所述,我国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成绩显著,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锐意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并致以崇高敬意,向支持民族医药发展的各有关部委、热情宣传民族医药的各新闻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民族医药的发展与群众的需求还不相适应,民族医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对民族医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各民族医药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三是民族医药人才缺乏,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科学研究起步晚,部分民族医药发掘整理工作滞后。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困难和问题,振奋精神,增强信心,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它不仅在历史上为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且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卫生事业的需要,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我们要认真做好民族医药工作,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充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医药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面临良好机遇。第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久前,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在卫生政策制定、建设项目规划、资金投入都向民族医药倾斜。这些都为民族医药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第二,几千年来各民族医药为各民族的繁衍生息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在国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仍发挥着积极作用。各民族群众受益于本民族医药的服务,相信依赖本民族医药,把本民族医药作为医疗保健的重要选择,民族医药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三,面对疾病谱的变化,日益增多的医源性、药源性疾病和难以解决的新的医学问题,以及日益增长的沉重医疗费用,人们在寻求解决办法。由于民族医药源于自然,对常见病、多发病和一些疑难重症治疗上有其独特理论和诊疗技术,疗效确切,费用相对低廉,引起人们的关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方面的选择。第四,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发掘、整理、总结、提高民族医药理论与临床诊疗技术提供了有效手段和技术支撑。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民族医药的发展面临着挑战。第一,各民族医药目前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些民族医药具有完整的理论学术体系;有些有部分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些有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有些尚待发掘整理;各民族医药都面临着推进理论与学术进步以适应新时期民众需求的任务。第二,民族医药发展不平衡,基础薄弱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健全,但竞争力不强,仍需加强基础建设;有些只有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在人才培养等方面面临很大困难;有些尚无机构,缺少载体,难以有效地开展发掘整理等工作。第三,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疾病预防诊断和救治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药学术进步和事业的发展,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各民族群众保健防病治病选择日趋多元化,有的选择现代医药,有的选择中医药,有的选择民族医药。总之,在新形势下,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和多元化的医疗保健选择,民族医药如何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需要坚持不懈,努力探索。 面对上述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既要增强责任感,紧紧抓住机遇而不懈怠,又要增强紧迫感,积极应对挑战而不气馁,不断把民族医药工作推向前进。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明确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民族医药源于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又因地制宜地直接为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与当地群众关系密切并深受欢迎。因此,发展民族医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医疗和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尊重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团结、保护民族自尊、传承民族文化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入分析民族医药现状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协调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要进一步明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民族医药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全面推进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要进一步明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要站在保护我国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维护各民族人民健康权益的高度,做好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要把向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民族医药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是否享受安全、有效、实惠的民族医药服务作为检验工作的基本标准。 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各民族医药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不搞一刀切。对于具有完整理论学术体系的民族医药,以加强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有部分理论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民族医药,以规范升华实践经验,研究推广特色诊疗技术,整理和逐渐完善基础理论为重点;对于有民间经验和验方、医学资料处在整理阶段的民族医药,以整理和规范民间经验和验方为重点;尚待发掘整理的民族医药,要努力发掘。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科学发展。同一种民族医药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其文献整理、科学研究方向的制定,诊疗技术的规范评价,药材质量标准制定等学术问题,相关的不同地区要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劳动。对其机构设置、规模、门类等事业发展问题,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确定发展的目标。要组织处于不同阶段的民族医药,根据本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学术发展的方向和事业发展的重点。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机构健全的民族医药,医、教、研、产要协调发展。 四是要坚持民族医和民族药并重。民族药是民族医防病治病的武器,民族医、民族药相互依存,离开了民族药的发展,民族医就很难提高防治能力,而民族药的发展也离不开民族医理论的指导和临床实践,因此必须坚持民族医民族药统一协调发展。在开展发掘整理工作时,既要考虑民族医诊疗技术、特色疗法的发掘整理,也要考虑民族药包括民间单方验方的发掘整理;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时,既要考虑民族医的科学研究,也要考虑民族药的科学研究;在人才培养上,既要培养民族医人才,也要培养民族药人才。医药结合,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民族医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民族医医院承担着继承、发掘、整理民族医诊疗技术,满足民族地区广大群众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是区域性的民族医医疗中心。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院基础条件较差的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要注重发挥民族医医院的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逐步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对目前尚没有设立医疗机构的民族医,要根据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情况,设立民族医医院、门诊部,或在民族地区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间、民族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一五”期间,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的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中将对一批民族医医院进行建设,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中对一批县级民族医医院进行改扩建。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的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继续完成好最后一批民族医特色专科、县级民族医医院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任务;在即将开展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专项中,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上,对民族医医疗机构给予倾斜。我局将在原有的14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基础上,再重点建设30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同时,民族地区要开展省级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专科(专病)的建设工作,其它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 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民族医医院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开展对农村医疗机构民族医药的业务指导工作,采取培训、技术合作、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农村民族医药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使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发挥和突出民族医药专科(专病)特色,逐步形成优势,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民族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要在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推广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规范农村民族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民族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民族草药。 要发挥民族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社区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广和应用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发挥民族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将民族医药服务纳入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将民族医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民族聚居区要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民族医诊室,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医医师,积极争取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1名能够提供民族医药服务的医师。 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民族医诊疗技术的准入管理;要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健全民族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项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民族医医院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族药的使用管理。 (二)努力提高民族医药人才队伍素质 切实加强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局将在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第二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中,加强对民族医药人员的培养。要结合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科(专病)技术骨干。要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和城市社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社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模式,制定农村、社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方案,积极鼓励民族医药人员参加县级民族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和城市社区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民族医药资源,依托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民族医药人员服务能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原有的学科建设基础上,继续扶持建设藏医、蒙医、维药、傣医等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加强其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完成70门蒙、维、壮等医学本科教材和7门藏药本科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组织设置有民族医医院的苗族、瑶族、回族、彝族、土家族民族医药知识或技能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地区民族医药人员、中医药人员的民族医药知识或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院校业务指导,促进其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突出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加强民族医药文献和诊疗技术、单验方的发掘整理等基础性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过去整理研究民族医药文献的基础上,再组织完成100部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中的重要著作汉译出版;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继续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包括诊疗技术、单验方编著成书,保存保护下来。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民族医药实际,制定出本地区民族医药文献整理计划,并组织好民族医药文献课题的申报工作。 加强民族医学临床应用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做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民族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重点开展民族医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整理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要组织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的整理研究和筛选工作,要在部分民族地区开展基层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工作,做好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针对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和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组织筛选、推广安全有效、简便易学、经济实用的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农牧区和社区群众服务。 加强民族药物研究。要组织有条件的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开展民族药物理论研究;进行民族药材质量控制、种子种苗、民族药资源保护等技术标准研究;加强工艺、设备等生产共性技术研究和民族药物特殊工艺研究;开展民族药中的濒危动植物药的保护、应用、替代、栽培、养殖等方面的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附加值高的的创新民族药产品。 加强民族医药科研管理和支撑条件建设。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工作的指导,鼓励支持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按照“多学科、跨行业、医教研产结合”的思路组织开展科研合作。要积极探索符合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组织管理形式;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十一五”期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蒙、藏、维等民族医药研究机构中建立若干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建立2-3个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并在民族医药科学研究中充分考虑民族医药的特点并作为单独序列加以管理,增大课题立项比例。 (四)扩大民族医药学术交流与对外合作 要充分认识发展民族医药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团结各民族医药学工作者,不断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要发挥民族医药社会团体、民族医药报刊等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要加强民族医药与中医药、西医药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要大力开展民族医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我国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现状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积极开展与民族地区周边国家合作办医、合作办学,推动民族医药政府及民间的合作。通过出访讲学、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出版外文民族医药学术刊物,加强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和民族药的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要注重提高民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水平与成效。 (五)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把民族医药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认真实施地方中医药、民族医药条例中有关民族医药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将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提出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和工作思路,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本地区民族医药工作的指导检查;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民族医药工作。 民族医药有关的审批和鉴定活动要实行同行评议制度。在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民族医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民族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等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民族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组织民族医药专家进行评审、鉴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对不同民族医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研究,提出发展思路。组织开展对扶持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包括民族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民族药的管理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认真组织好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民族医药各项工作的落实。 同志们,民族医药事业是弘扬民族文化,造福民众的民心工程,任重道远,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在新时期有新发展,为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健康做出新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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