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国本
我国的民族医药工作在十年动乱结束以后的拨乱反正时期开始恢复。1984年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民族医药工作全面拉开序幕。近20年来,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初见成效,医疗教育科研体系建设初具规模,民族药的现代化生产开始起步,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其历史地位和学术价值已基本确立并得到社会认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医药卫生现代化过程中,对传统医药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重视不够,支持不力,用现代拮抗医学和化学药品的学术标准及管理规则来衡量、评估、审定、取舍、抑扬民族医药的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相当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民族医学原则肯定,具体否定;口头肯定,法规否定;缺少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持和财力支持。
二、民族民间医药的文化土壤正在消失,民族医药的血脉正在断流,民族民间医生执业渠道实际上已被封杀。
三、民族药药品开发受到阻塞,民族药药品应用难以进入医疗消费主渠道。
四、民族地区政府当局对民族医药的兴奋点放在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的药物开发方面,废医存药的局面已经形成。
五、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缺乏民族医药的通盘发展规划,缺乏既抓高层又抓基层,既抓“窗口”又抓“村口”的“抓两头”措施,以至民族医药有可能成为“空中楼阁”的一朵纸花。
因此,我建议在国家民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力合作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期争取解决以下十个问题:
一、医疗:
(一)加强197个民族医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的400余所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建议把民族医医院单列出来,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二)鉴于现有的民族医医院基本上限于藏医、蒙医、维医三个医种。对壮、苗、瑶、彝、土家等民族医,鼓励建立门诊部和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农村牧区卫生院内设民族医科。
(三)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定,对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内部制剂,内部使用,其生产应用不予干预。
二、教育:
(一)将西藏藏医学院改为西藏藏医大学,予以重点建设。
(二)将新疆维吾尔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改为新疆维吾尔医药学院。
(三)加强青海藏医学院、内蒙古蒙医学院、新疆维吾尔医药学院、广西壮医药学院(包括瑶医药)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新建南方民族医药学院,填补苗、彝、土家、侗等民族医学高等教育的空白,内涵建设初期以研究性、实用性专业为主,选址可考虑设在昆明、贵阳或湖南湘西。
(五)新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医学院(北京)。
(六)巩固和加强现有民族医药的中等专业教育。
三、科研:
(一)扩建和加强西藏、内蒙、新疆、广西、宁夏等五个民族自治区的区民族医药研究所。
(二)扩建和加强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等五个多民族省的省民族医药研究所。
(三)加强西双版纳(傣医)、延边(朝鲜医)、湘西(土家族医、苗医)、恩施(土家族医、苗医)、黔东南(苗医、侗医)五个民族自治州州民族医药研究所的建设,
(四)重点扩建和加强民族医药研究基地建设。在上述民族医药研究所的基础上,建设三个民族医药研究基地,并把他们改成研究院,主要分担全国性,基础性重大课题。
1、青海藏医药研究院(西宁)
2、广西民族医药研究院(南宁)
3、北京民族医药研究院(北京)
四、建立全国民族医药古典文献整理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立民族医药古典文献整理出版基金。
五、设立全国民族医药发掘整理出版基金,主要针对无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口承文化的发掘整理和出版,负责全国民族医药系列丛书和全国民族医药科普丛书的出版工程。
六、设立全国民族医药濒危药材保护和代用药材研究开发基金。
七、成立全国民族医药继承发展领导小组,请国务院牵头,由国家民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八、建议在机构改革中,增设民族医药的行政管理机构。
(一)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民族医药司。
(二)建议国家民委文宣司设民族医药处。
(三)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设传统医药处。
(四)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设民族药处。
九、建议《中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目录》、《国家医保基本药物目录》分别设民族医药分册,并成立相应的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
十、建议正在制定的“国家传统医药法”中,除总论部分对民族医药做明确表述以外,单设“民族医药”一章。基本精神,是把民族医药作为中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特殊问题和“特区”看待,采取特殊的政策和相应的法规,其实施细则由民族地区制定。
(这是作者在国家民委召开的“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座谈会上的发言,2006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