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于7月13-14日在成都市召开了《传统医药法》起草论证会议。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河南、四川、重庆及四川省的20多名中医药管理局专家齐集成都,共商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桑滨生主持会议,立法办副主任郭子华汇报了立法基本思路和《传统医药法(草稿)》(以下简称草稿)的主要内容。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草稿内容和立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对草稿部分内容如民族医药、人员准入、中药管理、师承教育制度、资源保护等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1.关于《传统医药法》的名称。大部分代表认为,中医药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中医药”名称已经被世人广泛接受和使用;国家和各地方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均命名为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医疗、科技、教育、对外交流等机构和学术界也一直延用中医药名称。“中医药”在广义上是我国“传统医药”的代名词。
2.关于传统医药立法要建立主要机制:部分代表提出,传统医药立法要建立五方面的机制:一是管理机制。中医药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管理分散和多头问题,从立法上确定中医药的管理地位,明晰管理权限,完善管理机制,走自主发展道路。二是运行机制。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协调与卫生、药监等管理部门的关系,力争中医药的全国统一管理,建立发展中医药的国家制度,实现中医药法律化、规范化的制度建设,解决中医药在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中不协调的现实问题。三是投入机制。中西医并重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真正的平等,争取政府对中医药投入的倾斜政策,发挥中医药在国家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中的作用和效益,降低医疗费用,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和众多农村贫困地区人口的基本医疗,体现中医药在我国社会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中的特色与优势。四是监督机制。建立中医药的国家监督网络体系或纳入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明确执法主体,加大监督投入,培养监督执法队伍,严格依法监督;实现中医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监督体制。五是发展机制。中医药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法律上建立扶持、保障制度,弘扬和继承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保持立法的客观性、前瞻性、可持续性。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事业萎缩、学术退化、人才枯竭、资源浪费、医药分家、行业西化等问题。
3.关于民族医药。大部分代表认为,传统医药立法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问题,建议将“民族医药”单独列章,体现国家重视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和扶持民族医药的发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国家要对民族医药实行特殊政策,建立民族医药的分类指导、特殊管理的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疗从业人员的准入,如资格考试权、审批权、管理权、标准等可实行民族区域属地化自治管理,已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可适度开放,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可适当授权地方。尊重民族传统的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拯救挖掘、整理总结、保护扶持、继承发扬民族医药文化,合理开发利用民族医药,培养民族医药人才,鼓励民族医药发展,以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民族自治区域卫生保健中的主导作用。
4.关于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大家认为以下问题应该重点解决:(1)中医医疗机构特色服务问题。(2)中医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问题,如治疗师、草药师、民间医师、民族医师等分类管理。(3)人才培养问题,如学历教育和师承教育制度。(4)医院中药制剂问题。(5)中药饮片炮制问题。(6)中医药知识和资源保护问题。
5.关于国家“中医药纪念日”。部分代表建议,将草稿中确定每年10月22日为“传统医药日”,改为确定每年3月17日为“中医药纪念日”更有历史意义。因为1929年3月17日是全国数千名老中医专家赴南京情愿,抗议国民党政府通过“废止中医药”提案的日子;为纪念这次历史事件,民间一直将此日作为“中医药纪念日”,体现了中医药人争取中医药法律地位的不解追求。
(摘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简报第2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