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40余个国家地区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传统医药法律法规,有数十个国家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传统医药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正在筹备或考虑对传统医药实行立法管理。
目前各国制订、颁布的传统医药法律法规大多以确立合法地位、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传统医学发展为宗旨。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中医、针灸、按摩、印度医学、尤纳尼医学、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整脊疗法、自然疗法等多种传统医学。所采取的立法形式多种多样,如南非1982年颁布的《联合卫生服务职业法令》(修正案),包含了对草药医学、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和物理疗法等多种传统医学的管理规定;印度则分别制定、颁布了关于印度医学和顺势疗法的两部传统医学法律;新加坡制定颁布了与中医药相关的14项法律法规。英国制定了《整脊疗法师法案》及与其配套实施的15相法规。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草药进行系统管理,有草药相关法规的国家已由1994年的52个增加到目前的70个。仅在2000年一年,就有澳大利亚、加拿大、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和美国等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草药管理的规定。泰国还制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
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有使用传统医学的历史传统,传统医学作为一种重要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在这些国家对于许多民众(特别是农村和贫困人群)来说,有时是唯一可获得和唯一可负担的医疗卫生资源,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如埃塞俄比亚90%的人口、印度70%的人口在初级卫生保健中使用传统医学。这些国家较早重视并开展了对传统医学的立法管理,如亚洲的斯里兰卡(1941年)、缅甸(1953年)、巴基斯坦(1965年)、印度(1970年)、孟加拉(1972年)、柬埔寨(1976年)等国,非洲也有16个国家建立起了传统医学法律框架。印度和斯里兰卡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传统医学法律体系。斯里兰卡于1941年颁布了《土著医学法令》,1961年颁布了《阿育吠陀法》,根据这一法令而成立的卫生部阿育吠陀司是阿育吠陀近代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促进了阿育呋陀、悉达和尤纳尼医学的发展,1970年又颁布了《顺势疗法法令》,对顺势疗法予以官方承认。印度于1970年通过了《印度医学中央委员会法令》,1973年又颁布了《顺势疗法中央委员会法令》。这两个法令的颁布实施不仅赋予传统医学以合法地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印度传统医学的发展。
此外,在一些具有传统医学应用历史的亚洲国家,国家医疗卫生保健体系虽然以现代医学为基础,但多种传统医学仍然得到广泛应用,如新加坡、菲律宾、泰国。近年来这些国家的政府逐步认识到传统医学在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始致力于促进并确保传统医学的安全执业,以满足公众对传统医学的需求,先后在卫生部内设立传统医学管理机构,并制定了有关传统医学的法律法规。
在欧洲、北美和其它发达地区,传统医学(通常称为“补充”或“替代”医学)的一些治疗方法以较低风险和有效性获得了人们普遍的欢迎,据统计,50%以上的人群使用过补充或替代医学疗法。传统医学在卫生保健中发挥的重要贡献和潜在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的认可与接受,并在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中被逐步纳入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管理,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获得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服务。在美国,每一个州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手法治疗进行规范管理。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对针灸进行立法管理以来,至今已有42个州制定了针灸、中医的有关法律法规。英国政府于1950年通过《顺势疗法行业法案》,正式认可了顺势疗法的法律地位。1993年、1994年政府又相继通过《整骨疗法师法案》和《整脊疗法师法案》,规范了整骨疗法和整脊疗法,这两个法令被视为是英国传统医学的重大发展,目前英国政府正在制定法律对针灸和草药医学进行规范管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和加拿大卑诗省在2000年分别颁布了《中医注册法》和《中医、针灸师条例》,是西方发达国家首次对中医进行立法管理。
(摘自《中医药工作简报》2005年第5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编)